佛山建用字〔2017〕94号
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禅建函〔2017〕306号)收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509号文的批复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将你区南庄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585公顷(养殖水面1.5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42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3935公顷,以上合计2.352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完善征收手续后,同意按规划作为你区有关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部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安排供地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相吻合;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拟定并具体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供地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