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建用字〔2017〕93号
高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佛山市高明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明建〔2016〕39号)收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487号文的批复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你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民委员会帅棠、阮南、阮西、大巷、上巷、关王、陈家、水社、罗西村民委员会会榕根、西黎、泰和村民委员会丹冲、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渡头、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杜江寨经济合作社,孔堂村民委员会上良村民小组,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扶丽居民小组、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仙村村民委员会仙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7065公顷(耕地3.6921公顷、林地0.8714公顷、养殖水面18.9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完善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0.1369公顷,以上合计33.843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完善有关手续后,同意按规划作为你区有关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部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安排供地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相吻合;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 3.6921公顷(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532120070004、44098220050011、44532220090020)补充耕地,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拟定并具体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六、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供地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