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细化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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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我市财政系统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佛山市财政局修订了《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我局在全省较早地出台了《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佛财法〔2011〕18号),该细化标准实施至今已有6年。而在此期间,广东省财政厅和佛山市政府先后在2014年出台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财法函〔2014〕13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为此,我局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启动了我局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财法函〔2014〕134号);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

  (三)《佛山市法制局关于推进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佛法〔2017〕31号)。

  三、修订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四、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标准》分为四大类29个事项,其中: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7个事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2个事项;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0个事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10个事项。此次修订,我们加强与省财政厅和市法制局的沟通,力求体现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的条件、种类、幅度制定具体执法标准

  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结合本年度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亦即是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只是针对执行中存在处罚幅度的,对于处罚明确的事项,我局不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明确。但不代表此事项不是财政行政处罚事项。

  (二)统一全市自由裁量权标准

  我局要求各区财政(财税)局在我局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台后再结合本地区情况细化、量化,实现全市行政处罚统一标准。

  同时,由于我局的政府采购职能已移交市发展改革局,故政府采购部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局进行修订核实,并与财政部门其他的处罚事项一起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