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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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需要。2010年起,我市制订出台《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711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佛农201247号)(不是规范性文件),逐步推进市级示范社建设行动。经过几年的试行,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示范社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 

  (二)上级文件提出新要求。20175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要求。2013年,农业部等九部门下发了农经发〔201310号,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作出了具体规定。省农业厅等17部门以粤农〔201491号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作出了修改。为做好与上级政策的衔接,我市有必要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机制进行完善。2017年,佛府办函〔2017135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动态管理机制”的任务要求。 

    二、文件依据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二)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有总则、标准、申报、评定、监测、附则六章,共21,包括: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标准(6-7条),第三章申报(8-9条),第四章评定(10-11条),第五章监测(12-14条),第六章附则(15-21条)。需要着重说明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组织评定机制。国家、省对各地示范社的评定办法无硬性规定。国家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采取了“县市省三级的农业、水利、林业、供销、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多部门审核,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复核”的方式,实践证明流程过长,程序过繁,甚至经常出现某些部门因不了解申报单位情况拒绝出具意见的情况。省级示范社的评定流程进行了相对简化,采取“各级农业部门推荐、省组织专家评定”的方式,省内珠海等市也是采取相类似的方式,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更加符合我市工作实际。 

  (二)关于盈余分配要求问题。《办法》对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基本条件,增加了“近三年至少要有一个年度实行盈余分配”的要求。主要考虑到几方面需要:一是是否有盈余分配,是衡量一个合作社是否具有市场经营实力、盈利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的重要衡量指标。二是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合作社成员入股合作社,在合作社有盈利的情况下,应当有分红。       

  (三)关于人数要求。市级示范社原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成员人数为30人以上,《办法》提高至“50人以上”,主要是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省示范社对人数提高了要求,从50人提高到100人。市级示范社应相应做适当调整。二是我市合作社数量仍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合作社群体增多,示范社标准应做相应提升。三是示范社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和作用,应主要通过带动当地农民参与合作数量来体现,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体现其示范功能。 

   (四)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名称表述问题。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变化,国家有关部门逐步将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称谓改为“农民合作社”。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法简化为“农民合作社”;2016年、2017年中央一号文沿用了“农民合作社”的提法;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草案》也对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称谓进行了修改。为保持与中央文件的一致性,适应形势所趋,我们也采用了“农民合作社”这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