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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审批事项  | 
            
             购买二手楼的产权过户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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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房地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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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审批登记后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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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五)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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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批条件  |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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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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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⑵、房地产买卖合同; ⑶、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⑸、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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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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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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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批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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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批程序  | 
            
             1、窗口受理 2、部门初审、复审、审批 5、核发房地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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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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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批收费  |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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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审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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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是否有年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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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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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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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登记股 电话:83879683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股 电话:81213193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办文窗口 电话:22836600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股 电话:87748405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产籍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82281786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法制股 电话:83876229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室 电话:86227399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秘书科 电话:22836683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人事股 电话:87748906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室 电话:888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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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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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改革意见  | 
            
             √拟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