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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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需求持续增加,现有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各阶层群众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切实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佛山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关注民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高度,重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把落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对本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各项具体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建设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绌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市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住房保障的职能;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有关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做好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2007年调查在册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同时各区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长期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障住房的建设速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能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一)2008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从目前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保第一期680套廉租住房,1350套经济适用住房尽快完成。当年全市建设26.7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二)2009年底前,对2007年在册的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应不低于申请总户数的70%。当年全市建设34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三)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2007年在册的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住房保障。当年全市建设3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四)2008年开始,新符合我市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10年轮候解决。轮候周期约是23年,形成申请、审核、轮候的长效机制。要优先解决低保住房困难户,对个别确需要及时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区可制定具体措施以公开的方式优先解决。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逐步改善。各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域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通过利用自有职工宿舍、租赁、购置、建设等方式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房源。

  三、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范围的确定以低条件、广覆盖为原则,让更多的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通过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
(一)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廉租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的,具有佛山市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和住房困难标准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的,划定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家庭收入标准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和住房困难标准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的,划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三)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政府每年应将其标准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于每年一月份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区政府要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述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明确保障标准、方式和租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和省提出的标准,我市住房保障标准的确定以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我市廉租住房按照最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发放租赁货币补贴,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调整增加保障的幅度。具体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提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则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其月租金标准暂定在每平方米1元左右。上述面积、补贴及租金等保障标准应当每年由各区政府统一公布。

  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和保障资金

  (一)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各区可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应考虑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二)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各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是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资金;六是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支持。

  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应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区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各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比例,侧重增加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四)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管理。销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具体依照《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转租、转借或空置,其月租金标准暂定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

  (五)控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住房困难户较多、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同样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土地使用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区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七、实施主体和建设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属地实施,社会参与。廉租住房建设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实施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既可以由政府的管理机构实施,也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以及日常租赁管理。

    要因地制宜选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政府统建、开发捆绑、委托代建、公开招商等多种形式,管理模式可以采取政府部门自行管理、开发单位自行管理以及引入中介机构管理等形式。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和退出制度。廉住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实行制度化,每年确定受理时段统一接受申请和进行审核,经审核初步确认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要进行广泛的公示;对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系统轮候解决,低保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解决。在把好准入关的同时,建设和民政部门做好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强化保障对象档案信息的年度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采取搬迁退出、停止发放补贴、调整租金等方式使其退出保障。对有转租、转借、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要通过法律手段坚决收回房屋。务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九、努力使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一)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建筑节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

  (二)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招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由用工企业集中租赁,以解决员工的居住困难。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住房,以外来务工人员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十、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在发展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着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科学、合理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不低于10%、经济适用住房不低于2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阶梯。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确保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预留足够的用地、建设资金,确保按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推进。制定有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监督、退出执行等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责任和管理职责。从2008年起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对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扩大群众知情权,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努力为住房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