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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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的相应义务。
    B、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C、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