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1800元/人·月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通知》要求,后续三年我市将以每年200元的增幅,逐步提高市内孤儿每月最低养育标准。
结合上述要求,2018年至2020年,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实行集中供养与散居供养统一标准,并分别按不低于2000元/人·月(2018年)、2200元/人·月(2019年)、2400元/人·月(2020年)的标准进行发放。
《通知》还规定,提高孤儿养育标准所需资金将由各级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目前,上述《通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有反馈意见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联系市民政局。电话(传真):83395894,电子邮箱:1033836099@qq.com。